引言: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前提。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會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考慮。那么,在真正的離婚訴訟案件中,有哪些情形法院會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六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guī)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實踐中,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
此外《民法典》新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結語: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夠攜手走過一段婚姻已是前世修來的緣分,彼此應當相互包容和理解,但若真的有上述所列舉的情形,感情確已破裂再無和好的可能,也盡量心平氣和去解決,盡量做到好聚好散。
來源:天津冠浩律師事務所? 李敏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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