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教委研究制定《天津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實施細則(試行)》,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jù)《實施細則》,學校對學生的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實施一般教育懲戒措施,教師應當向?qū)W生說明實施懲戒的原因,當場實施。在實施懲戒措施后教師可以根據(jù)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較重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決定實施較重教育懲戒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學生家長。
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嚴重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及時組織人員對學生違規(guī)違紀事實進行調(diào)查,并作出結(jié)論。學校決定實施嚴重教育懲戒的,應當在實施教育懲戒措施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及其家長擬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quán)利。
《實施細則》特別指出,學校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學校應當根據(jù)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結(jié)果,最終決定是否實施嚴重教育懲戒。
此外,《實施細則》還強調(diào)了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因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違規(guī)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因?qū)W業(yè)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指派班干部等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八)其他侵害學生權(quán)利的。
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增加對學生的關愛與幫扶,及時與學生進行談話、溝通,盡可能了解學生的身心狀態(tài),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來源:天津日報
本文為轉(zhuǎn)載,不代表微天津立場,僅供讀者參考。